宜宾实务税务技巧:物业用房的装修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2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宜宾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物业用房的装修费能否在税前扣除总结如下:
  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物业用房进行装修,装修后交物业公司使用。该装修费是计入“开发成本”还是“营业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会计人员[*{6}*]网站——天财会计网(http://www.kj968.com)
  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若该物业用房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用房在移交前发生的装修费,属于公共配套设施费,应计入开发成本;物业用房在移交物业公司使用后发生的装修费,该装修费与收入无关,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但是若是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必须对移交后物业用房进行装修的,计入“营业费用”科目,并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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