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实务税务技巧: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企业所得税处理(一)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2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南宁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总结如下:
一、概述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企业法律形式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独创概念。从表述上看,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登记事项及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
(一)企业登记事项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第588号修改)规定,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规定,公司制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民法通则》、《公司法》规定,企业法人或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规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企业(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企业税务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地点;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生产经营期限;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内容的异同如下表所示:
企业登记内容对比表
序号 | 公司登记内容 | 非公司法人登记内容 | 税务登记内容 |
1 | 名称 | 名称 | 名称 |
2 | 住所 | 住所 | 住所 |
3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4 | 注册资本 | 注册资金 | 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
5 | 实收资本 | | |
6 | 公司类型 | | 登记类型 |
7 | 经营范围; | 经营范围 | 经营范围 |
8 | 营业期限 | 经营期限 | 经营期限 |
9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 | 投资方名称情况 |
10 | | 经营场所 | 经营地点 |
11 | | 经济性质 | 登记类型 |
12 | | 经营方式 | 生产经营方式 |
13 | | 从业人数 | |
14 | | 分支机构 | |
15 | | | 核算方式 |
16 | | | 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
(二)企业组织形式
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指法律规定的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及其运作,财产构成及其归属,以及出资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形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的主要形式,在我国还存在非公司制法人企业。非公司制法人企业,是指依照《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 第588号修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 第588号修改)、《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公司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取得法人资格的非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
二、税务处理
(一)企业组织形式变更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项*9目自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法人与个人独立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在企业财产权方面的主要区别在于,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仅以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非法人组织不拥有独立财产权,个人独立企业财产归投资者个人所有,合伙企业财产原则上归全部合伙人共有,出资人(个人或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由法人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实质上相当于将法人财产分配给投资人所有或共有,投资人再以分得财产新设非法人企业。因此,税法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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