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实务税务技巧: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2年*9期)(二)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2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雅安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2年*9期)(二)总结如下:
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进行清单申报?
答:应收账款属于货币性资产,应收账款打包转让损失不在《总局公告》第九条规定的清单申报的范围,应进行专项申报。
12、公告中关于“三年以上”、“一年以上”如何把握具体时间?
问:公告中关于“三年以上”、“一年以上”如何把握具体时间?
答:三年以上以连续36个月确定,一年以上以连续12个月确定。期间没有收回或新增。
13、企业法定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的年度是否以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为准?
问:《总局公告》第四条:企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中的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法定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的年度是否以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为准?
答: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在同时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和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这两个条件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不存在追补确认扣除问题。
14、非货币资产报废已无实际使用价值,会计上已作处理,资产并未处置,能否作为法定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是否需要预留残值?
问:非货币资产报废已无实际使用价值,会计上已作处理,资产并未处置,能否作为法定资产损失,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是否需要预留残值?
答:法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以资产是否实际处置为前提条件,只要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和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这两个条件即可申报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15、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资产的时点数如何掌握?
问:《总局公告》中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资产的时点数如何掌握?
答:以该类资产的年度平均数计算。
16、企业向非关联方提供借款形成的损失能否扣除?
问:《总局公告》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企业向非关联方提供借款的损失能否扣除?
答:根据《总局公告》第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除。
17、《总局公告》第四十四条中企业互担保时担保损失的金额如何确定?
问:《总局公告》第四十四条中企业互担保时担保损失的金额如何确定?是否以本企业为对方担保的金额为限?
答:以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为限。
18、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如何申报?
问: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如何申报?
答: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应比照境内资产损失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料准备和报送,其中涉及国内相关部门出具证据资料的,应提供境外具有同等职能部门或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对涉及资料为非中文资料的,应同时提供译文,税务机关对附报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出具境外中介机构关于损失的专项鉴证报告。
19、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资产损失,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吗?
问: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资产损失,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吗?
答:《总局公告》发布后发生的资产损失以及之前发生但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均不再需要审批。但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0、企业搬迁后,被拆除资产的折余价值是否要进行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
问:企业2009年度政策性搬迁,被拆除厂房及土地账面折余价值900万元,取得政府补偿收入1000万,企业被拆除厂房及土地账面折余价值900万元,是否要进行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是否可以直接将被拆除资产折余价值在政府补偿收入中扣除?
答:《总局公告》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企业被拆除资产折余价值900万元,政府补偿款1000万元,不存在资产损失,因此也不存在资产损失申报扣除问题。
企业被拆除资产折余价值900万元暂在搬迁收入中扣除。
(二)其他扣除确认问题
21、企业把商业汇票低于票面金额背书转让,差价能扣除吗?
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把商业汇票低于票面金额背书转让,差价能扣除吗?
答:企业作为财务费用,并凭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
22、财税[2009]29号中的手续费和佣金都包括哪些项目?
问:我公司因历史原因有一些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委托财务公司帮我们催讨应收账款,我公司付给财务公司催回款项的20%,请问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所说的手续费和佣金内容,是否按5%的比例税前扣除?另外,财务[2009]29号中的手续费和佣金都包括哪些项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可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才是手续费和佣金的支付对象,如果该财务公司不具备上述合法经营资格,则不属于手续费或佣金支出。
23、企业视同销售行为所产生的销项税可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问:我公司将部分外购的存货(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用于给消费者品尝,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已经按照视同销售进行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该视同销售部分所形成的销项税额,我公司计入了相关费用,请问:该部分销项税额可否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
答:供消费者品尝应当理解为你公司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该项费用包括存货成本及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该项费用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24、公司对公司的奖励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问:我公司盖了一栋办公楼,由于承建商比较敬业为我公司节约了200万,我公司拟拿出节约金额的10%用于奖励该承建商。由于原建筑合同已经结束,奖励合同将重新签订。且奖励费用较小无须增加固定资产原值,请问作为费用处理的奖金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答:该栋办公楼已竣工结算,你公司给予的建筑合同外奖励款不计入办公楼原值,该项奖励款视同你公司对建筑公司的直接捐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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