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实务税务技巧:采暖费收入的税务处理(一)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2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山南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采暖费收入的税务处理(一)总结如下:
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收入和企业自产和外购的暖气供职工作为福利使用或者单位直接以现金发放的形式给予职工的采暖费收入。对于供热企业收取的采暖费收入和职工个人得到的采暖费收入在税法上的处理是不一样的。因为国家对于供热企业收取的采暖费收入和职工个人得到的采暖费收入分别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在税务处理上主要体现如下:
一、供热企业收取采暖费收入的税务处理(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决定自2009年~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同时对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自2009年1月1日~2011年6月30日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税务处理1、税收优惠政策基于以上规定,供热企业销售自产或购进暖气再进行销售的暖气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但国家对供热企业销售暖气的收入给以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自2009年~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同时对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自2009年1月1日~2011年6月30日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要注意的一点是供热企业把暖气销售给企业专门用于生产经营用的不能够享受免增值税的待遇,应缴纳增值税。如果销售给居民使用时是可以享受免增值税的。
因此,企业从供热企业购买暖气给职工使用时,应在销售合同中特别注明是专门用于单位职工个人使用的,只有这样注明,供热企业销售的暖气才可以免增值税的,否则不可以免增值税。
2、供热企业享受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要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基于此规定,供热企业对于免税与非免税的采暖费收入,必须进行分别核算,否则不能够享受免增值税的待遇。比如对于安装过水热的居民,一些供热企业在向其收取采暖费的同时会加收一定的过水热费用,而加收的过水热费用并不属于财税〔2009〕11号文件中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因此,如果供热企业对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和过水热费用不分别开具票据并分别核算,其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就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3、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的票据开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此,供热企业向居民供暖在票据的开具上,一般采用以下方法:
(1)在收到其他单位代收代缴的居民采暖费时,可以居民的名义逐张开具发票,这虽然会给供热企业增加不小的工作量,但便于其准确确认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收入。
(2)可以通过物业公司等单位向居民开具票据,再由供热企业与物业公司等单位统一结算。根据《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的规定,对物业公司代收的暖气费并不计征营业税,而只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作为职工福利的暖气费收入的税收处理(一)直接以现金发放暖气费给职工个人的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同时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单位以现金发放的形式给以职工个人作为福利的,应并入职工个人发放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供热企业提供暖气给职工使用的税务处理1、增值税处理供热企业提供暖气给职工使用的增值税处理包括用于职工福利的自产暖气和外购暖气在增值税的处理上两方面。
(1)企业自产暖气向本企业职工供暖是免增值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视同销售。同时,根据财税〔2009〕11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基于此规定,供热企业自产暖气向本企业职工供暖,应视同销售,而且应视同向职工收取了采暖费,予以免征增值税。当然,生产这部分暖气相应的购进货物或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
(2)企业外购暖气向本企业职工供暖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免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在相关的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购进的暖气是用于向职工供暖,符合该条件,供热企业(销售方)就可以免征增值税,购买方将这部分暖气用于职工福利,由于只能取得普通发票,其购进暖气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供热企业购进用于生产经营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这里的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供热企业生产的暖气既有用于向居民供暖而免税的,也有用于向非居民供暖而不免税的,因此供热企业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只要其生产的暖气不是全部免税的,其进项税额就可以全额抵扣。
2、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属于企业自产的暖气,应按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3、个人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无论是外购还是自产的暖气,当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向职工供暖时,企业都应将其参照市场价格并入职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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