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实务税务技巧:会计准则收入与税法收入存在一定差异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2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滨州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会计准则收入与税法收入存在一定差异总结如下:
会计准则中的收入与税法规定的收入两者存在一定差异,这些差异需要在年终提得税汇算清缴时经过调整的。
(一)企业会计准则销售收入的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税法对应税商品收入实现条件的规定
税法对应税商品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规定,但作了列举式的解释。《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即纳税义务行为的时间,具体根据纳税人销售结算方式不同来确认: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不论商品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为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为商品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商品,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视同销售商品行为,为商品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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