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实务税务技巧:2011年度总局税收答疑汇编——土地增值税篇(二)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2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菏泽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2011年度总局税收答疑汇编——土地增值税篇(二)总结如下:
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因此,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建筑物所收取的有关经济利益均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装饰成本属于开发成本一部分,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11
7、房地产企业用开发产品抵债如何确认收入?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后,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9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2月21日
8、个人销售住宅是否征免土地增值税?
问题内容:
1、财税[2008]137号文件“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规定是否仅适用于普通住房?
2、对住宅类型的判定标准应如何确定?是否以产权主管部门登记为准。如果产权部门将营业用房和住房一起登记为住宅,并销售的,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里包括非普通住宅。个人销售的房屋类型如何判断,应主要依据房屋所有权证书所载明的登记类型确定。对于营业用房登记为住宅类型的,应据实判断,不能适用上述免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2011/03/02
9、股东投入的土地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扣除?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股东将一块部分开发的土地投资给我公司作为实收资本增加。该地块取得时缴纳的出让金等为1亿元,投资进我公司时按评估值作家5亿元,增值部分当时已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我公司将该开发后进行了销售。请问我公司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该土地是否可按5亿元作为土地成本计算扣除额?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9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股东已就投资宗地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你公司应按评估值5亿元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作为扣除项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11/03/21
10、房地产企业以土地投资如何纳税?
问题内容: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有一宗土地,该房地产企业与另一公司成立项目部,合作开发土地,房地产企业以土地投资,另一公司以资金投资,成立的项目部以房地产企业资质开发,请问该房地产企业将土地交付项目部时如何纳税?如果纳税,其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回复意见:
以房地产企业名义和资质实行项目合作开发,未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和合同,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不发生纳税义务。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应以房地产企业原土地计税基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2011/04/01
11、房开企业清算时补缴土地增值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时补缴的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6月20日
12、个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个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的行为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或是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7月18日
13、个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个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的行为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按照规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或是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8月08日
14、2011年卖掉一套自有住房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2011年某人打算卖掉一套自有住房,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12月26日
15、合作建房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两个单位合作建房,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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