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实务税务技巧:2011年度总局税收答疑汇编——增值税篇(二)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2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九江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2011年度总局税收答疑汇编——增值税篇(二)总结如下:
的证明才能算有效的呢?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该项免税政策有具体适用范围:限于黄金交易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综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必须是黄金交易会员单位,并通过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在该交易过程中将有专业鉴定机构出具有效证明。建议您就该问题向黄金交易所进一步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2011/04/18
9、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出?
问题内容:
我司为汽车电子生产企业,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产品及原材料报废较多,对相关税务问题有一些疑问,进行相关咨询:1、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我司理解为下列几种情况可不做进项税转出(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a.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不能用于生产或销售而报废:b.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售后发生召回,再将产品进行的报废;c.产品更新换代,部分专用材料失去了使用价值,形成的报废;以上三点理解不做进项税转出是否正确?另:财务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于已经报废的材料做了进项税转出,如以上三点成立怎样将转出的进项再转回来?
回复意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综上,上述三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计分录。
国家税务总局2011/04/22
10、制种企业销售种子是否免缴增值税?
问:制种企业销售种子是否免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25日
11、货运发票的抵扣联没有加盖印章,是否符合规定?
问:货运发票的抵扣联没有加盖印章,是否符合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规定,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dai kai 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25日
12、企业销售采用融资租赁形式租回设备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B企业与A企业签订合同,向A企业出售一台机器设备,随后再采用融资租赁形式租回该设备,B企业销售机器设备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B企业将已经出售的资产又融资租赁回来,不征收出售该资产的增值税,同时不能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25日
13、研发机构购买国产设备后将其销售给其他单位,是否需要补缴退税款?
问:某研发机构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根据财税〔2009〕115号和国税发〔2010〕9号文件规定,研发机构购买国产设备可以全额退还增值税。该机构于2009年10月购买固定资产,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已取得了增值税的退税款。由于工作需要,该机构于2010年10月(在监管期内)将该设备销售给其他单位,请问是否需要补缴退税款?如果需要,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9号)第十二条规定,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研发机构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25日
14、可否开具过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去年8月份,我公司发生一笔销售业务,但没有给对方开具发票,此笔收入已按时申报。10月份,客户突然要求我公司对该笔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否开具该笔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而不是根据客户要求来开具,具体时间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25日
15、进口的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还能抵扣?
问:我所在的企业是制造业,自2009年下半年至今,一直从国外陆续购买设备及原材料,但在纳税申报时,只将进口缴纳的增值税录入了“四小票”系统,但未进行申报,这种情况近期才发现,有的已超过6个月。请问这样进口的材料,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还能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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