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实务税务技巧:广告牌涉税问题分析与研究(二)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2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鞍山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广告牌涉税问题分析与研究(二)总结如下:
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9条第(二)款规定,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其销售额按含税销售额÷(1+3%)公式计算求得。
2、出售使用过的砖及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广告牌。
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砖及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广告牌,不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但对纳税人自建砖及钢筋混凝土结构广告牌,不但要按销售不动产纳税,还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但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可见,制作和使用广告牌适用于两个不同税种征税,制作钢质、木质结构的广告牌与制作砖及钢筋混凝土结构广告牌适用的税种也不同,营业税纳税人制作不许要安装的钢及木质结构广告牌也要缴纳增值税,出租广告牌收入则一律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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