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实务税务技巧: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中的清算所得(一)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2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克拉玛依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中的清算所得(一)总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五条*9款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前,部分企业财会人员对清算所得和如何计算缴纳清算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没有一个准确的认知,为此,笔者试结合相关法律政策,就如何计算清算所得和清算所得应怎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谈谈个人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企业清算以及清算所得的定义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合并、兼并、破产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所作的清查、收回和清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60号”)第四条“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对清算所得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清算所得为什么属于应税收入
企业进入清算期后,因所处环境发生了变化,如企业清算中的会计处理,与公司正常情况下的财务会计有很大的不同,因为正常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基本前提已不复存在,公司不再是连续经营的,各项资产不宜再按历史成本和帐面净值估价,许多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在公司清算中也已不成立,不再适用,全部资产或财产(除货币资金外)必须要以现值来衡量。对于因合并、兼并等原因终止而清算的,资产现值的确定需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以此作为资产变现的依据。对于因破产原因而终止清算的,资产的现值应以资产实际处置,即以变现额为依据。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从正常的应纳税所得额转为企业清算所得。清算所得也属于应税收入。
三、什么是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哪些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四、清算期间?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徐地税发[2008]106号,以下简称“徐地税发[2008]106号”)规定:
清算期间是指纳税人自清算开始之日至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期间。清算期间视为一个独立纳税年度。纳税人应在清算期间,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缴清所有应纳税款。
纳税人清算开始之日具体为: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终止经营之日,或者经营地址或住所迁移、改变经济性质决议之日,或者上级公司批准的纳税人解散之日;
(三)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经营之日;
(四)被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开始之日;
(六)其他合理的清算开始之日。
五、哪些项目应作为清算收益
徐地税发[2008]106号规定,纳税人在清算期间的下列收益,应当作为清算收益:
(一)清算期间生产经营所带来的收益;
(二)资产盘盈取得的收益;
(三)资产变现取得的净收益;
(四)无法偿还的债务;
(五)投资收回、股权转让取得的收益;
(六)接受捐赠的资产收益;
(七)其他收益。
下列会计科目的余额,应确认为清算收益或税前扣除:
“汇兑损益”科目的余额计入清算收益或税前扣除;
“坏帐准备”科目的余额,应确认为清算收益;
“递延税款”科目的余额,应确认为清算收益或税前扣除;
“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余额,应确认为清算收益;
“应付福利费”科目的贷方余额,应确认为清算收益;
预提但尚未支出的各项费用的余额,应确认为清算收益。
纳税人以拥有的资产直接偿还债务或分配给股东,资产进行评估的,增值部分应当计入清算收益。
六、清算资产的确认
纳税人的清算资产一般是指在清算处置时没有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担保等限制的资产;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资产价值,超过所担保债务的差额部分,仍属于清算资产范围。纳税人的非清算资产非经具备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证明不予认可。
清算资产原则上以重估价值作为确认清算资产价值的依据,已经处置的资产也可以使用变现价值计价方法。分配给投资者的资产,笔者认为,应使用重估价值方法。
变现价值是指将财产投放到相应市场上所能实现的市场价格。
重估价值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财产价值。笔者认为,重估价值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七、清算税费、债务清偿收益的确认
清算费用,是指企业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相关税费是指企业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政府性基金等可税前扣除的税、基金、费等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债务清偿收益指纳税人确实无法支付且以后也不会被要求支付的应付款项和应付福利费等预提性质的费用所形成的收益。
纳税人在正常经营期间已将上述债务进行过纳税调整,不再计入债务清偿收益。
八、清算所得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2009年4月30日发文的财税[2009]60号就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是指企业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完成清算后,所剩余的全部资产折现计算的价值。如果企业剩余资产能在市场上出售而变现,则可以其交易价格为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即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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