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实务税务技巧: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中的清算所得(二)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2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中的清算所得(二)总结如下:
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申报期限,按以下公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清算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企业清算所得× 税率
全部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清算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以前纳税年度未缴企业所得税额+注销当年欠缴企业所得税额。
九、分回的清算所得是否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就剩余资产分得的部分,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因股权投资关系从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中分配取得的投资所得,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剩余资产扣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是企业的投资返还和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计税成本;投资方获得的超过投资的计税成本的分配支付额,包括转让投资时超过投资计税成本的收入,应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反之则作为投资转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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