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实务税务技巧:出口退税常见问题百问百答(三)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2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佛山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出口退税常见问题百问百答(三)总结如下:
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答: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规定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范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税,不属于的则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9、样品出口,无报关单,应如何处理?是视同内销缴纳税款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未申报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20、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如何申报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在申报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录入出口报关单时,其核销单号应为空;录入进、出口报关单时,应在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标注“KJ”,以标明该笔业务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21、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应如何向国税局作黄单收齐申报?
答: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应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再据此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1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联次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如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信息;
(5)载有《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22、何谓“四自三不见”业务?
答:“四自三不见”是指:“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
二、操作性问题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操作问题
23、已申请了进出口经营权的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答:已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应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已办理认定的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按月进行申报,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退税申报期内(每月的1-15日)使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8.0版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24、一般纳税人的三资企业当月发生进口和出口后,是否必须在当月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比如2月向海关申报的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在4月份才向国税申报,属不属于超期申报?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生产企业应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如2月进口料件的应在所属期2月份申报,逾期申报的需按照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罚后再补申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部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将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因此,如2月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日期之日起90天内申报“免、抵、退”税。
25、如何办理进料加工手册备案登记手续? 有没有时间规定?
答:生产企业应在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和复印件、《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及其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备案。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备案的,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26、进料加工手册因故延期,如何到国税局办理延期手续?新的合同有效期是否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还是修改原来合同的有效期?
答:进料加工手册在海关已办理延期的,在出口退税申报方面,企业应持海关核准延期的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册延期手续,申请变更原登记手册的有效期。税局变更手册有效期,将向企业反馈信息,企业读入税局提供的全部反馈信息后,即可更新企业申报系统的数据,因此,企业无需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新的手册有效期或修改原手册的有效期。
27、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在国税办理核销手续时需要交哪些资料?是否有时间规定?
答:(1)办理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手续的需提供以下资料:《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一式两份)、《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载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从事进料加工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海关核销证明后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办理核销手续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后再给予办理核销手续。
28、出现报关单号码录错、核销单号码录错、出口发票号码输错时,该如何调整?
答:(1)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核销单号码录错的,可在收齐前期单证录入时录入正确的单证号码。具体操作方法:在向导*9步“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模块中找到该份号码错误的单证,在录入“单证收齐标志”标志后,激活“出口报关单号”或“核销单号”栏,此时录入一个正确的报关单号或核销单号即可。
(2)出口发票号码录错的,在申报时附一说明解释有关情况,税局核查情况属实的,可以人工跳过。
29、报关单号错误导致信息不齐,是否采用虚拟报关单进行调整?
答:报关单号录错的不要虚拟调整。如果企业收齐该报关单申报后,企业可以先到主管税务分局核查正确报关单是否有信息且内容是否相符,如果有信息且相符,企业可以在预审反馈信息读入并处理后,手工撤消其信息不齐标志,直接参与免抵退税额计算,同时附一书面说明讲明有关情况,以便于分局正审时能相应对该报关单进行人工挑过参与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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