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实务税务技巧:企业终止后的税收问题(二)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2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达州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企业终止后的税收问题总结如下:
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有些地方一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如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已注销纳税主体被发现注销前有偷税行为处理意见的批复》中,做了如下规定:
(1)原纳税主体为个人的,个人死亡后有遗产的,以其遗产承担补缴税款的经济责任。
(2)原纳税主体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依照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法的规定,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其偷税行为承担无限经济责任。
(3)原纳税主体为企业法人的,原则上以企业法人自有资产承担其偷税的经济责任。但企业的终止有下列情况的,开办该企业的单位与终止的企业共同承担补税的经济责任:
终止的企业是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办的,该企业因偷税而应补缴税款的经济责任由企业与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承担;
终止的企业是由企业开办的公司(无论该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因偷税而应补缴税款的经济责任由开办该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企业共同承担。
(4)企业如果发生合并、分立,其因偷税而应补缴的税款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以上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我们解决企业终止后的税收问题提供了依据,已做尝试单位的实践经验,是对我们做好企业终止后税收问题的有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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