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实务税务技巧:“甲供材”财税政策详解(二)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2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自贡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甲供材”财税政策详解(二)总结如下:
对于自产货物的企业来说,一般是以缴纳增值税为主,但有的企业在销售货物同时也会提供建筑业劳务,如销售电梯并提供安装、销售装饰材料同时提供装饰业务、销售防水材料同时提供防水工程业务等。这部分企业在建筑业劳务中是乙方自己提供自产货物,不属于建设方提供设备,如按照前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应就包含自产货物的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这就会形成企业自产货物一方面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还要缴纳营业税的重复纳税问题。因此,税法对此给予特别规定,货物部分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部分缴纳营业税,这就是营业税《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2011年第23号公告,就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其中,对自产货物的企业要求具备建筑业资质及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否则一并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取消。
七、装饰业劳务计税依据问题。
建筑业营业税征税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前述规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包括甲供材金额的不适用装饰业,那么,装饰业劳务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呢?应该说,装饰业劳务既然没有特殊规定,就与其他营业税纳税人一样,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征税,包括价外费用。无论发包方甲方提供的是装饰材料、还是设备,由于不构成提供劳务方本身的劳务收入都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显然,如果提供装饰劳务方自己购买提供的各种装饰材料、其他物资、设备、动力及劳务价款,只要计入价款,就要并入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甲、乙双方来说,签订建筑业合同时,应该将装饰合同与其他建筑业施工合同分开签订,避免将装饰业劳务签成一般的建筑业施工合同,这样可以减少双方的税收负担,相应节约工程开发(施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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