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会计税务实务:衣食住行玩企业所得税各地政策大盘点(二)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2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固原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衣食住行玩企业所得税各地政策大盘点(二)总结如下:
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畴。未设立职工食堂的企业,依照企业管理机构的规定,按照合理的标准向职工发放的午餐补贴,属于为职工生活所发放的补贴范畴。企业可将其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依照税收规定扣除。
苏州地税规[2010]5号: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0-12-27
(一)纳税人为本单位职工发放或报销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通讯补贴、误餐补助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辽地税函[2009]2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02-25
三、住
[一]职工住宿
1、职工住宿租金
四、职工住宿租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不得税前扣除,但可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津地税企所[2009]1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09-24
二十八、职工宿舍租赁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因此,企业因工作需要为本企业员工负担的职工宿舍租赁费,凡以企业名义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可凭租赁合同和合法凭证在福利费中列支。 为做好政策衔接,2008年企业发生的该项费用,可暂按原核算渠道列支。自2009年起,按国税函[2009]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发文日期:2009-3-1
1、问: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作为福利费支出处理,税务机关对于这部分补贴,是否要求是按月发放的货币性福利,若为报销形式,或者企业直接租房而提供给职工住宿,是否可以同样视为补贴,计入福利费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列入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因此企业以货币形式和向职工提供住房供其居住等非货币形式的支出应列入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不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发文日期:2011年1月
2、职工住宿补贴
⒎问: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以及租赁住房给职工住宿所发生的支出,能否直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因此,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以及租赁住房给职工住宿所发生的支出均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税收规定扣除。
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 :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12-28
1、问: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作为福利费支出处理,税务机关对于这部分补贴,是否要求是按月发放的货币性福利,若为报销形式,或者企业直接租房而提供给职工住宿,是否可以同样视为补贴,计入福利费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列入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因此企业以货币形式和向职工提供住房供其居住等非货币形式的支出应列入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不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发文日期:2011年1月
四、住房补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非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企业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归属职工福利费范畴,而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在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内扣除。
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
二、供暖费、防暑降温费
1、报销的供暖费、防暑降温费
8、供暖补贴、采暖费、防暑降温费
⑴辽宁地税的规定[辽地税发[2010]3号]
职工报销的采暖费在管理费列支,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供暖费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辽地税发[2010]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0-01-19
⑵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9]91号][大地税函[2009]18号]
企业依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缴纳的采暖费基金,在实际缴纳当期,允许税前扣除。
大地税函[2009]9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06-04
五、关于企业采取实报实销方式支付员工取暖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对未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5]76号]规定发放取暖费补贴的企业,实报实销的取暖费金额在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的补贴标准内的部分,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大地税函[2009]1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2-1
⑸青岛的规定
[十九]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1.企业比照市财政局、物价局等单位《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文[2002]25号]的规定实际发放的职工住宅冬季取暖定额补助在福利费中税前扣除,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
实行职工住宅冬季取暖定额补助后,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由个人缴纳。企业单位不再报销职工住宅冬季集中供热费。
2.不采取上述补助方式的企业职工,按照市有关规定凭合法有效凭证报销并列入成本费用的职工集中供热费,准予在福利费中税前扣除,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09-03-23
2、供暖费、防暑降温费补贴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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