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会计税务实务:纳税人自查指南(三)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5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酒泉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纳税人自查指南(三)总结如下:
“娱乐业”税目申报纳税。
5、旅店附设的收费停车场取得的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三)饮食业
1、将出纳收银的原始帐单(水单)与营业收入日报表和交款凭证相核对,有否瞒报营业收入。
2、有否出租房屋给外单位经营,取得租金收入未申报纳税。
3、有否取得与外单位联营的固定利润分成未申报纳税。
4、饭店附设的收费停车场取得的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5、饮食企业的“坐支”有否申报纳税。
6、饭店附设的娱乐场所如: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向顾客收取门票、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和小食等收费,有否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四)物业管理
1、水电费、燃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等代收费用是否单独列帐分别核算,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是否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对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收费,有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2、 收取承租户的保证金。押金、租金以及其他杂费,有否申报纳税。
3、有否将租赁滞纳金申报纳税。(五)货运代理
1、货运代理的营业额,有否减除属于企业自身的费用,如仓租。
2、代办运输收入有否按“代理业”税目申报纳税。
(六)旅游业
l、审阅组团协议和接团协议,与“应收帐款”及“预收帐款”帐户的明细帐相核对,有否存在应结转而未结转的营业收入。
2、有否以不合法凭证列支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等费用,并以此抵减计征营业税的营业收入额。
3、计税营业额有否减除属于旅行社自身的费用,如旅行袋、旅游宣传品等。
4、“管理费用”帐户借方有否用红字冲减为运输公司提供旅游车辆使用而收取的车辆使用费,少计营业税。
(七)广告公司
1、代理广告业的营业额有否扣除以非广告业专用发票支付的广告发布费。
2、收取宣传制作费有否及时结转收入。
(八)其他服务业
设计、咨询、监理服务收入有否按抵减转交外单位设计、咨询、监理服务支出后的差额申报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重点自查部分
1、在“管理费用”帐户中除按规定列支工资外,有否列支经理人酬金。
2、在“管理费用”帐户中有否列支未经税务机关审批而擅自处理的财产报废损失;3、在“管理费用”帐户有否未按规定列支业务招待费。
第六部分 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一、销售不动产(主要是房地产企业)
(一)营业税重点自查部分
1、是否有代销、包销情况,特别是有无在境外代销、包销商品房。
2、有否分解收入和分票结算收入。
3、银行按揭搂款收入有否申报纳税,有否挂于往来帐如“其他应付款”不作预收楼款申报纳税。
4、以房换地的形式,在房产移交使用时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5、开发商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的,其补偿的房产面积与拆迂面积相等的部分,有否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有否按《营业税实施细则》十五条,核定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6、以房产作为利润分配给合作各方,在房产移交使用时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7、房产公司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有否申报纳税。
8、将房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9、开发商聘请境外企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销售策划、代销包销等业务,如这些境外企业在境内既没有经营机构,又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开发商有否代境外企业扣缴有关营业税。
10、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出租,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11、采用“还本”方式销售商品房时,有否扣除“还本”的收入再申报纳税。
12、销售给关联企业的房屋价格是否合理。
13、企业赠与房产有否申报纳税。
14、采用“返租”方式销售商品房的,个人业主取得的租金有否代扣代缴。
15、企业以房屋对外投资入股,在转让其股权时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重点自查部分
1、销售不动产收入的确认时间,是否在不动产移交使用(发出收搂通知书),并且已将发票结算帐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
2、同一企业有多个房产开发项目,其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否划分清楚,在结转当期销售成本与费用时是否与收入相匹配,有无汇杂其他未结转收入项目的成本、费用。
3、有否将非本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虚增费用。
4、有否将未结转入销售收入的预收售拨款所涉及到的税金一并结转到当期销售税金。
5、有否虚列、重列有关的成本、费用。
6、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有否及时转作其他业务收入。
7、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如代客装修、清洁等取得的收入有否作其他业务收入。
8、有否重复列支税金。
9、有否出现税金串户,将个人所得税等项目挤入税前列支,挤占利润的现象。
10、“坏帐损失”、“业务接待费”等期间费用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列支。
11、投资收益中属于税后利润的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和股息收益(利息、红利),在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接受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有否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12、有否将购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在税前扣除。
13、有否将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
14、有否将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在税前扣除。
15、有否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在税前扣除。
16、有否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各种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
17、灾害事故损失的赔偿有否从实际损失中扣除后才在税前列支。
18、有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19、企业将开发的房屋转作固定资产,有否视同收入申报纳税。
二、无形资产转让
(一)营业税重点自查部分
l、有关转让无形资产的合同。
2、重点自查无形资产减少的业务,明确对外转让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有否申报纳税。
3、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转让该项股权时,有否申报纳税。
4、除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免税外,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5、转让著作权,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过程中发生的有关销售收入是否并入“转让无形资产”的计税营业额中一并申报纳税。
6、拍卖应税的无形资产,有否申报纳税。
7、企业向境外单位购买应税的无形资产,如境外单位在境内既无经营机构,又无代理人的,企业有否在支付有关款项时代扣代缴有关的税款。
8、向个人购入应税无形资产时有否代其扣缴税款。
9、以应税的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不共担投资风险,其取得的实物或其他(包括取得固定利润)补偿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10、转让无形资产收取的价外费用(如培训费等)有否申报纳税。
11、转让土地使用权,采用预收款方式的,有否以受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企业所得税重点自查部分
l、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有否及时完整入帐。
2、转让无形资产的相关成本结转是否正确。
3、让无形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合理,有无与开发其他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汇杂。
4、转让无形资产的税费金是否与收入相匹配。
5、转让无形资产的损失是否正常。合理。
6、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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