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会计税务实务:异地施工注意纳税规定变化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5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南宁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异地施工注意纳税规定变化总结如下:
随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的施行,建筑企业异地施工业务的纳税处理发生了变化。本文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A公司以建筑业为主,兼营商品销售,公司注册地在北京。A公司在贵州的C项目部,属于A公司派出的非法人、非委托法人(也无非法人营业执照)、非持续经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部,总承包某建设项目;C项目部在北京某国税局办理了外管证,并注明“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C项目部经营期超过180天。C项目部与业主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和设备销售两个合同,合同主体是A公司与业主。该项目的部分到场设备进项税额已在A公司所在地进行了抵扣。现C项目部所在地税务局提出:1.C项目部应在本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2.C项目部应在本地缴纳增值税;3.C项目部应在本地缴纳营业税;4.C项目部应在本地预缴所得税。那么,C项目部是否应在项目所在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在本地缴纳增值税、营业税,预缴所得税呢?文章分以下几个要素进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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