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会计税务实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各主要税种的纳税筹划(三)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6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许昌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各主要税种的纳税筹划(三)总结如下:
住宅建设标准》的普通标准住宅并且该住宅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所计算的增值率不超过20%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外,销售其他类型的不动产均可以就“纳税时点”进行筹划。可用于筹划的节点主要有:
A、利用物业类型概念的不明确性,在项目前期办理立项批文、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时等前期工作时,注意尽量避免在文件上出现“饭店、写字楼、别墅、商住”等不能免征、减征土地增值税的字眼,可以使用概念较广泛的“住宅”。为以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免予预征创造条件;
B、利用对销售不同物业类型实行不同预征率的规定,在向税务部门报备项目材料及申报时,可以合理地调整相关内容,以使整体预征率最低。因为,项目设计的更改是正常的经营行为,报备资料与实际建设情况不一致是正常现象。而且,在年度中间少申报预征税款不构成《征管法》所规定的“偷税”要件;
C、利用相关规定对汇算时间的模糊规定,企业可以比较实际预征税款额和预计汇算额的大小,确定申请汇算的a1时间;
D、利用相关规定对汇算“项目”的模糊规定,可以对构成项目整体的各个栋号进行组合,选择整体税负最小的a1组合,在财务核算时缩小或扩大“项目”概念,成本核算对象可以是单栋、多栋或项目整体。注意不同预征率的单项不能不能构成一个组合。在选择以多栋或项目整体作为计税对象时,财务在建安成本的帐务核算时,注意以与计税对象相对应的决算作为入帐依据,该决算是以计税对象为整体编制的,而不是独立栋号单独决算的汇总。目的是避免税务机关对计税对象进行调整;
E、预提成本费用时,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成本费用在时间上是前置还是后置,是多提还是少提(多提意味着成本费用前置,少提意味着成本费用后置)。这不仅影响纳税的时点,而且更多地影响到纳税总额。比如,先开发销售临街店面,后开发销售非临街住宅,应当多预计以后将要发生的配套费用,使临街店面承担较多的成本,非临街住宅承担较少的成本;
F、合理选择成本费用分摊的三种方法,确定使整体税负最低的分摊标准。比如,分摊高层写字楼与多层住宅的土地成本时,就应当选择以“建筑面积”做为分摊标准,将大部分土地成本摊进写字楼的成本,使写字楼的增值率较低。
G、利用相关法规对汇算时间没有硬性规定的缺陷,在项目实际应缴税款大于预征税款的情况时,可以无限长的延长汇算时间。
2、纳税总额的筹划
总额的筹划节点与时点的筹划节点基本一致。以下说说会计核算过程中影响纳税总额需要注意的技巧:
1)计税增值额的计算公式
计税增值额=销售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1+20%)-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规定比例内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上减项称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率=计税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之和
应缴土地增值税额=计税增值额(非实际增值额)*适档税率(0、30%、40%、50%、60%)-速算扣除数
2)通过以上的计算,会计核算上的焦点是在满足内部管理需要的前提下,尽量降低“计税增值额”的数额:
A、销售收入:不要将代收的费用计入销售额;注意折扣的处理方法(在营业税中已经说明);
B、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尽量扩大20%部分的计算基数,特别是“开发间接费用”与“管理费用”的划分;
C、利息支出:注意预计实际支付的利息与按5%比例计算的利息费用的比较,选择更大的一项作为扣除数。
总之,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筹划,财务部门应当在项目的前期工作时就开始介入,在不影响项目建设审批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以上提到的方法。并在开发开始、纳税义务发生前,充分收集所有项目的资料,预先作好筹划,按照筹划的结果设置会计核算科目,核算经营成果,实现最理想的节税效果。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83号文件的颁布,不仅大幅度提高了预售收入的利润率,而且对开发企业如何计征所得税做出了详细的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税负。所以,合理筹划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应纳税总额,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规依据
1、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2、税收征收管理法;
3、国税发[2003]83号文件
4、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二、筹划的要点
所得税的在纳税时点的筹划与土地增值税是一致的。以下仅就所得税在纳税总额方面进行探讨。
1、利用法规对“成本核算对象”未做具体规定的空白点,若项目预计利润率高于预征点(15%),则扩大“成本核算对象”,拖延汇算时间,如以整个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若项目预计利润率低于预征点,则尽量缩小“成本核算对象”,争取尽早汇算,如以栋号为成本核算对象,实现用以前多预交的所得税抵交以后需要预交的所得税。
2、利用文件对土地成本、间接成本分摊方法的多样性(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工程概算等方法),及时估算不同物业类型可能形成的利润额,在利润额高的分项项目中多分配成本费用,在利润额低的分项项目中少分配成本费用,使企业总体税负最低(与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思路一致);
3、利用文件对土地征补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费在成本对象完工前后的不同处理规定,可以合理安排配套设施及基础设施工程的决算时间,在已销售项目利润较低的情况下,推迟决算时间,反之相反,合法调低总体税负;
4、利用文件在计算“单位工程成本”时对“总可售面积”没有规定的空白,企业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设计面积、建筑面积、实测面积中选择最有利的成本分摊依据,合法调低总体税负。
5、同一项目分期先后滚动开发的,经常会发生前面开发的产品已经销售,而整个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等尚未全部竣工的情况。此时,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费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可以依预算预提并分摊,少摊或多摊也是调节项目利润的方法之一。
6、另外,待摊费用的分摊方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汇总管理费、银行借款外的其他借款的利息支出等,也是减少税前利润的方法,应当注意利用。
最后,纳税筹划的实施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是仅仅依靠财务部门就能够独立完成的,它需要企业内部各部门的紧密合作。而且,税务筹划的基本点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取得税务部门的默许,所以,与税政科(税务局负责解释税收法规的科室)在专业上的及时沟通并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也是纳税筹划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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