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会计税务实务: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税务筹划(一)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6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郴州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税务筹划(一)总结如下: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筹划思路】
“公司+农户”这是目前税收筹划中一个比较成熟的思路,其关键就在于如何将部分农产品的生产或简单加工业务前移给农户通过其饲养、种植或手工作坊进行生产或加工制作成农业初级产品,然后公司再以收购的方式将农业初级产品收购过来,达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利用企业所得税免减征优惠政策的目的。
“公司+农户”模式享受税收优惠,享誉全国的菊花饮品的生产、加工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与农户签订产供合同,公司向农户提供资金、种苗、样品、规格等,农户作为公司的辅助生产车间或基地,完成菊花的种植、采集和整理,以及蒸制、杀青和干制成菊花饼等生产流程,然后由公司再
将农户生产的菊花或菊花饼收购过来,进行烘焙、提炼、包装等精加工,制成菊花饮品、菊花晶等上市销售,这种生产方式特别适合于对种植物产品的精加工、深加工。有利于投资于农业的各种经济实体更好地利用“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税收政策,筹划好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事项,将工序前移让利于农民,利用好企业所得税涉农优惠政策,不仅可以节省加工成本,还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是一项富农利企的双赢策略。
【案例】如江苏海星菊花饮品有限公司是专门从事生产菊花饮品的涉农工业企业,
企业所得税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假设2013年该公司采取直接向农户收购菊花,然后进行加工,2013年1—6 月份取得利润40 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公司上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 万元(40×25%=10)。
方案二:该公司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2013年1—6 月份取得利润40 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2 号公告”精神,该公司上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 万元(40×25%×50%=5),减少税收5 万元。
方案比较
通过上述两个方案的比较,直接收购菊花比收购菊花饼生产的菊花饮品的增值税负担率要高,其原因是当工序进入到蒸制、杀青和干制成菊花饼的生产流程时所耗用的人工费等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在公司简单加工成本与支付给农户加工成本相等的情况下,收购成本越低,税负将会越高。直接收购菊花加工比委托农户生产菊花然后再收购加工企业所得税负担减半。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营业税)
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9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以及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高新技术企业在利用技术转让进行税后筹划时,要注意以下要点:
*9要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要按照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规定,准确把握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三项指标的内容。第三要利用税率临界点,合理递延技术转让所得。高新技术企业可对技术转让所得合理估算,估算时要从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方面考虑。对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部分,可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确认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将超过500万元的部分递延到下一纳税年度以达到少征企业所得税目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件)*9条明确规定,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同时技术转让必须是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条件的特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上述文件明确界定了技术转让的范围。企业发生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得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那些认为只要企业提供了科技部门的技术认定证明就可以享受优惠的认识是片面的。据我们向相关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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