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会计税务实务: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汇总(一)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7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阿勒泰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汇总(一)总结如下:
出口货物退免税(国税发[2005]51号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1.1出口商范围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1.2货物范围
一、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二、必须是报关离境并且已收汇核销的货物。
三、必须是财务上已经作销售的货物。
四、对工业企业来说,享受退税的必须是本企业自产货物(财税字[1995]92号第二条),自产货物包括扩散、协作产品,其中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以下产品,视同自产:(国税发[2000]165号第六条、国税函[2002]1170号)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视同自产产品予以退税: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商标的产品;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产品:
1、用于维修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使用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3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十一条、财税字[1997]14号第二条、国税发[2000]165号第四条、财税字[2002]7号第三条第(二)款第2点、国税发[2004]116号
一、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的政策规定:
(一)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退(免)税的政策规定
1、采取作价加工方式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外贸企业将进口的料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生产出口货物时,应按照其销售给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填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并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征税机关对销售料件应交纳的增值税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时在当期的应退税额中予以扣回。
2、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贸易方式收回出口货物的退税,无需申请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表》,只在货物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直接按照该笔出口货物加工时在国内购进的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和支付的加工费专用发票进项金额乘相关的退税率计算出口退税。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政策规定由于生产企业不得作价加工,只能自己加工或委托加工,因此它在操作中只对其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行抵减调整。
二、进料加工的特殊规定:
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出口货物税收政策:
(一)概念: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政策:出口企业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出口货物结转环节实行免税办法管理。
从2001年10月1日起,实行免税办法管理,开具外销发票,并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甬国税发[2001]93号)
1.4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税规定(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十条)
一、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政策规定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一)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二)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税增值税、消费税;
3、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二、特殊规定: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1.5委托加工货物收回后出口的退税规定
一、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凭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和工缴费发票按规定办理退税。若原材料等属于进料加工贸易已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扣除已减征税款计算退税。(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十三条)
二、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应按原材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照出口货物退税率确定。(国税发101号第八条)
1.6委托代理出口的退税规定(财税字[1995]92号、国税发[2006]102号)
一、退税主体:委托方退税。
二、委托方为生产企业的退税货物必须是其自产或视同自产货物。
2.特定退税的货物(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条)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如:
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包括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
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四、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五、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六、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七、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八、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九、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财税〔2005〕105号2005年7月1日起取消);
十、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
十一、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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