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会计税务实务:常见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汇编(二)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7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陇南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常见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汇编(二)总结如下:
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十九)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贷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二十二)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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