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出纳:***结算
信用卡结算
一、概念解释
信用卡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给那些资信状况良好的个人或单位,用于其在指定的商家购物和消费,或在指定的银行机构存取现金的特制卡片,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凭证。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均可申请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二、业务要点
1.信用卡结算的特点
信用卡结算的特点如下表所示。
特点 | 具体说明 |
方便 | 可以凭卡在全国各地大中城市的有关银行提取、存入现金,或在同城、异地的特约商场、商店、饭店、宾馆购物和消费 |
通用性 | 可以用于支取现金,进行现金结算,也可以办理同城、异地的转账业务,代替支票、汇票等结算工具,具有银行户头的功能 |
可透支 | 在存款余额内消费,可以善意透支 |
2.信用卡的适用范围
信用卡产生的结算关系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即银行、持卡人和商户。商户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信用,然后向持卡人的发卡行收回货款或费用,再由发卡行或代办行向持卡人办理结算。
3.信用卡的结算规定
(l)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的信用凭证。
(2)申请单位信用卡的单位必须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填制申请表。
(3)单位卡在国内必须使用人民币,其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存,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心款项的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4)信用卡可以透支,金卡的透支金额*6不得超过50 000元,普通卡*6不得超过5 000天,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5)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6)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时,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4.信用卡透支的规定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信用卡的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款项时,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透支,并在规定期限内将透支款项偿还给发卡银行。但是,如果持卡人恶意透支,即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持卡人必须承手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信用卡透支额,金卡*6不得超过50 000元,普通卡*6不得超过5 000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关于信用卡透支的利息,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 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 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6透支额的*6利率档次计算。
5.信用卡销户
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持卡人办理销户时,如果账户内还有余额,属于单位卡的,应将该账户内的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持卡人透支之后,只有在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的,才可以办理销户。
(1)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2)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不更换新卡的。
(3)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同其信用卡45天的。
(4)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6)信用卡账户两年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7)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时,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三、应用实务
1.信用卡计息、还款和账户管理
各银行的信用卡计息方式会有所不同,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在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问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单位卡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免息还款期最长均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文件规定要求的最长免息还款期限。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发卡机构会从记账日起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1)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于最低还款额未还的部分,还应按月支付5%的滞纳金。
(2)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3)个人卡持卡人偿还外汇欠款时,须以外币现钞或现汇存入,或者从其外汇账户中转账存入;偿还人民币欠款时,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银行账户转账存入。
(4)单位卡持卡企业偿还外汇欠款时,须从其企业外汇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偿还人民币欠款时,应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5)选择自动还款方式时,发卡机构将于到期还款日从持卡人或持卡单位的指定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偿还其信用卡欠款。
(6)发卡机构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安排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按照年费、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
(7)主卡持卡人或持卡企业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信用卡寸,应向发卡机构提出账户结清申请,发卡机构在受理账户结清申请45天内,为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信用卡到期已超过45天的除外)。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发卡机构,或按发卡机构的规定销毁卡片,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单位卡销户时如有溢缴款,单位卡人民币账户内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卡外币账户内的资金应当转入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销户前,持卡人应清偿透支本息和费用。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须清偿被注销信用卡的所有未清偿债务。
(8)发卡机构可以要求持卡人以一定金额的存款质押,再核给持卡人信用额度。未经发卡机构同意,持卡人的质押存款自质押日起至其信用卡销户后45天内不得支取。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随时扣划持卡人的质押存款,以清偿其欠款。
2.信用卡消费结算
信用卡消费结算要求如下表所示。
转账结算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只能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并只能办理向其他企业账户的转账业务。个人卡可办理向其他个人或企业账户的转账业务,但从企业账户转入个人卡的资金仅限于工资、劳务报酬、差旅费及投资回报等收入。同城转账不收取手续费;异地转账,收取0.5%的手续费,最低10元,*6不超过500元 |
消费结算 | 持卡人信用卡消费时,应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特约单位,如果信用卡属于智能卡、照片卡,可免验身份证件。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且不得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
信用卡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以下事项。
①是否确为本企业可受理的信用卡。
②信用卡是否在有效期内,且未被列入“止付名单”。
③签名条上是否有“样卡”或“专用卡”等非正常签名的字样。
④信用卡是否有打孔、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使用智能卡、照片卡或持卡人凭密码存销售点终端上消费、购物时,可免验持卡人的身份证件。
⑤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以及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是否一致。
特约单位在信用卡审查无误后,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若信用卡已超过支付限额,应向发卡银行索取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经审查无误后,由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确认,并将信用卡身份证件和*9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 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结束时,应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计单和进账单,然后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账。收单银行须对特约单位送交的各种单据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为特约单位办理进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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