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出纳: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
一、概念解释
托收承付内容。(如下表)
分类 | 定义 | 内容介绍 |
托收 | 指销货单位(即收款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款项的行为 | 办理托收时,必须具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和遵守“发货结算”的原则 |
“发货结算”是指收款方按照合同发货并取得货物发运证明后,方可向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 ||
托收金额的地点为10000元。款项划转方式有邮划和电划两种,电划比邮划速度快,托收方可以根据缓急程度选择 | ||
承付 | 指购货单位(即付款单位)在承付期限内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承付方式有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两种 | 验单承付是指付款方接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承付通知和相关凭证,并与合同核对相符后,就必须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验单承付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如遇节假日顺延 |
验货承付是指付款单位除了验单外,还要等商品全部运送并验收入库后才承付货款的结算方式。验货承付的承付期为10天,从承运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如遇节假日顺延 |
注:付款方若在验单或验货时发现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可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的意见。拒付款项需填写“拒绝承付理由书”送交其开户银行审查,并办理拒付手续。应注意的是,拒付货款的商品是对方所有,必须妥善为其保管。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的,银行作默认承付处理,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主动从付款方账户划转到收款方账户。
付款方在承付期满后,如果其银行账户内没有足够的资金承付货款,其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处理。延期付款部分要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收款方赔偿金。待付款方账户内有款支付时,由付款方开户银行将欠款及赔偿金一并划转给收款人。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和账务处理方法,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基本相同。
二、业务要点
1.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及账号。
(4)收款人名称及账号。
(5)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6)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8)合同名称、号码。
(9)委托日期。
(1O)收款人签章。
2.托收承付结算的分类
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邮寄和电报两种结算凭证均为一式五联。
(1)*9联为回单,是收款人开户行给收款人的回单。
(2)第二联为委托凭证,是收款人委托开户行办理托收款项后的收款凭证。
(3)第三联为支票凭证,是付款人向开户行支付货款的付款凭证。
(4)第四联为收款通知,是收款人开户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人的收款通知。
(5)第五联为承付(支款)通知,是付款人开户行通知付款人按期承付货款的承付(支款)通知。
3.托收承付结算的特点、适用范围及其适用条件
托收承付结算的特点、适用范围及其适用条件如下表所示。
分类 | 具体内容 |
结算起点 |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 |
结算使用范围 | 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以及经营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
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 |
结算适用条件 | 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
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 |
收付双发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誉 |
注: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若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对外办理托收。
4.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应具备的条件
(1)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或是是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②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③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时,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④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
(2)对于下列情况,如果没有发运证件,可凭有关证件办理托收手续。
①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的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商品,可凭付款单位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可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办理。
②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的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
日期的证明办理。
③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证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单据办理;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办理;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④收款单位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或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有合同证明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证明书办理,
⑤付款单位购进的商品,在收款单位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单位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办理。
⑥合同注明商品由收款单位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单位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办理。
⑦使用铁路集装箱或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办理。
⑧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账单办理。
此外,办理托收承付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①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只能和异地使用,不能在同城使用。
②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和商业一级、二级批发企业业办理异地托收承付,如果需要补充在途占用的结算资金,可以向银行申请结算货款。
③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对不足支付的托收款项可作逾期付款处理,但对于拖欠单位,应按每日0.005%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5.异地托收承付的结算程序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程序如下图所示。
三、应用实务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适用于签订有合同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的款项结算。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可以促使销货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发货,购货单位按合同规定付款,从而维护购销双方的正当权益。托收承付的账务处理如下表。
情况分类 | 账务处理 | 会计分录 |
收款单位托收货款 | 收款单位收到银行盖章退回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9联后,要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9联和有关单证编制转账凭证 | 借:应收账款——XX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对于收款单位在发运货物时代付款单位垫付的运杂费,应在垫付后凭运杂费单据复印件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凭证。运杂费单据原件随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寄付款单位 | 借:应收账款——XX公司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 |
付款单位承付货款后 | 付款单位承付托收款后,应当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第五联及有关交易单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 | 借:在途物质/材料采购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
逾期付款 | 银行扣付赔偿金时,应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其中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业务用公章后送付款单位,付款单位据此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 |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
对于银行单独扣划逾期付款赔偿金的手续费,由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向付款单位收取。付款单位据此填制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凭证 |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 |
收款单位收到银行盖章后转来的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后,按照付款单位转来的滞纳金额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 |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 |
部分付款和无款支付 | 付款单位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其银行账户内无足够资金托收款项,只能部分支付时,由银行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将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业务公章后交给付款单位作支款通知,同时通知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由其通知收款单位。付款单位收到银行转来的特种转账凭证,按照部分支付款项编制银行存款凭证 | 借:在途物资等 贷:银行存款 同时按照支付金额编制转账凭证 借:在途物资等 贷:应付账款——XX公司 |
收款单位收到开户银行盖章后转来的所为收款通知的特种转账贷方凭证,按部分划回款项金额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 |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XX公司 | |
付款期满,付款单位银行账户无款支付时,由银行填制“到期未收通知书”一式三联,加盖业务公章后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由其通知收款单位。付款单位则根据承付通知和有关凭证编制转账凭证 | 借:在途物资等 贷:应付账款——XX公司 | |
拒付 | 付款单位收到银行盖章退回的“拒绝承付理由书”后,如果全部拒付,由于没有引起其资金增减变动,所以无须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付款单位实习部分拒付,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拒绝承付理由书”,按照部分承付金额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 | 借:在途物资等 贷:银行存款 |
对于收款单位来说,如果经过协商由付款方退回所购货物的,财务部门应编制转账凭证,冲销退回货物已付账的销售收入 |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收账款——XX公司 | |
同时,对于已归回货物发运时和退回时所承担的运杂费等,也应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发货时代垫)银行存款(退货时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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