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出纳:银行票据结算总括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4-10

银行票据结算总括

    一、概念解释
    银行票据是指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是一种银行信用的表现形式。它是针对商业票据信用度和流通性上的缺陷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银行聚集了大量的社会闲散资本,其资金规模和商业信誉远远高于普通企业,因此,其发行的票据具有可靠的担保,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可以被各个商品生产组织所接受。
    二、业务要点
    在我国,企业日常大量的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经济业务往来都是通过银行结算,银行是社会经济活动中各项资金流转清算的中心。为了保证银行结算业务的正常开展,使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各项资金通畅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银行结算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997年9月19日颁布,自同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企业目前可以选择使用的票据结算工具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可以选择使用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三种,此外还包括信用卡,另外,还有一种国际贸易间采用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企业1月采用的支付结算方式不同,其处理于续及有关会计核算也有所不同。
    三、应用实务
    银行票据主要包括银行签发的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汇兑结算等,具体如下表所示。

种类解释具体说明
支票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开户银行见票无条件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出票人为企业。支票分为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两张现金支票:可以从银行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
转账支票:只能通过银行划拨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开户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在同城或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汇票由出票银行签发,见票时,银行应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地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具有使用范围广、方便灵活、结算迅速、“钱随人到”、剩余款项由银行负责退回等优点。对银行汇票要注意保管,以防遗失。
由于在企业办理银行汇票时,银行已将其款项从其存款户中划出,所以,在未用于支付之前,应将其作为“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核算
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付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张。定额银行本票面额有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在票面划去转账字样的为现金本票,现金本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活着持票人的票据按照不同的承兑人,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张
汇兑结算汇兑是汇款单位委托银行将款项汇往异地收款单位的一种结算方式。根据划转款项的不同、方法以及传递方式的不同,汇兑可以分为信汇和电汇两张,由汇款人自行选择信汇:由汇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同时交存一定金额及手续费,汇出行将信汇委托书以邮寄方式寄给汇入行,授权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一定金额
电汇:由汇款人将一定款项交存汇款银行,汇款银行通过电报或电传将款项划给目的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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