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结算的基本规定与结算程序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1-03
  支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支票结算的基本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支票一律记名。签发的支票必须注明收款人的名称,只准收款人或签发人向银行办理转账或提取现金。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2)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有效期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到节假日顺延。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3)支票的起点金额为100元。
  (4)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而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支票上各项内容要填写齐全,内容要真实,字迹要清晰,数字要标准,大小写金额要一致。支票大小写金额、签发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证明。
  (5)签发人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否则,银行除退票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另收2%的赔偿金给收款人。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签发人,银行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到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6)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
 
  支票的结算程序
  在采用支票结算方式时,出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支票结算的要求取得或签发支票,并按银行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保证支票在收款、支付及背书转让过程中的安全。
  (1)现金支票的结算程序
  ①出纳人员使用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支取。
  ②凡是提取现金的支票,都必须在支票存根联上注明收款单位全称及收票人姓名,以明确经济责任。必要时可查验收票人的身份证并注明其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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