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个税问题的疑问与解答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1-16
  “临时工”因付出劳动而取得合法劳务报酬,对于此类报酬的个人所得税该如何缴纳呢?
 
  问:你好。我司因市场需求聘用20个临时工(10天左右),每人约800元,共计16000元。请问该部分临时工的薪资支出我司需以什么样的形式代扣个税?是否要以公司为单位到税务局代开发票,谢谢。
 
  答:您好!如果是非雇员,独立从事劳务活动,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凭劳务发票在所得税前列支。个人提供临时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根据具体提供业务内容征收营业税。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附加税费。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个税计算:
  (一)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应按3%的预扣率预缴“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二)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含4000元)的,按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依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4000元以上的,按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依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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