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合理损耗与非正常损失的税前扣除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1-24
天有不测风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总会遇到一些突发事故,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存货发生合理损耗可以直接税前扣除,而对于一些非正常损失则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才能依法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编写的全国税务系统岗位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系列教材《企业所得税实务》一书第97页、98页指出:企业的存货发生合理损耗,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转出处理,也不需要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就可以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如果发生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则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还必须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1、合理损耗。
例如:制造业在生产过程中,很难做到100%的正品率,或多或少的会出现次品和残品,由于这些次品和残品是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是经常发生的损失,不属于偶尔才发生的损失,只要符合一定的范围,应属于合理损耗。(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注,限于税务机关的专业能力,这个范围税务机关一般不会直接予以规定,实际工作中可以参考行业标准,或者权威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
再如,农副产品的自然风干导致重量减轻、老鼠偷吃导致数量减少等,这些导致农副产品的绝对重量或数量发生减少的情形,虽然可以通过加强库存管理来相对减少,但无法彻底杜绝,也应该视为正常损失,不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企业能够提供历年来的正常损耗的账簿凭证资料,能够提供同行业其他企业正常损耗的情况作为参考,税法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对企业提出的合理损耗标准给予认可,合理损耗标准只能是一事一议,税法不可能制定一个放之四海而皆难的标准,因为每一个企业的情况不一样,其经营模式、生产工艺、管理水平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纳税人收集保留事先决策合理性的凭证资料是非常关键和重要的。
还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存在较长保质时间的食品和药品,由于不属于易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按照企业管理的以销定产的原则,一般不存在商品的正常过期损耗,一旦出现的过期损耗应界定为因管理原因形成的非正常损耗,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转出,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申请扣除。(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注:对于总局教材的这个观点我是极不认同的,市场经济中影响销售的因素很多,如果机械地将商品过期损失理解为不能以销定产,那就不是市场经济了,我们就又回到计划经济时代了。实际工作中必须结合具体的证据加以判断,不宜管的过死。对于一个有良心的企业能将过期药品报废,这应该给与鼓励)
2、非正常损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注:此处引用的增值税细则系2009年之前的旧细则,实际操作应以新细则为准。)
一般说来非正常损失有以下情形:
*9,非人为原因的自然灾害损失,即不可预见的自然天气如地震、台风、暴雨、塌方、泥石流等自然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这类损失除保险公司无第三人可以作为追偿对象。
第二,外部人为原因的自然灾害损失,即难以预见的外部火灾、突然停电、建筑物倒塌等非自身可避免的损失,这类损失除保险公司外,一般还存在第三者作为追偿对象。
第三,内部人为原因造成的自然灾害损失,即难以预见的内部火灾、突然停电、建筑物倒塌等自身可以避免的损失,这类损失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可适用免责条款全部或部分不予赔偿,从内部相关责任人取得的赔偿收入非常低。
第四,因管理原因形成的货物盗窃、丢失等损失,这类损失一般情况下均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从内部相关责任人可以取得象征性罚款。
第五,因管理原因形成的货物霉烂变质损失,包括保管原因形成的霉烂变质和库存积压原因形成的过期变质,可以从内部相关责任人那里取得象征性罚款。
第六,因管理原因形成的原料检测疏忽导致的次品损失报废,这类损失一般可以从原料的供应商处取得相应的赔偿,还可以从内部相关责任人那里取得象征性罚款。
注:由于该教材出版时增值税尚未转型,因此涉及增值税的条款系为旧法规,不过并不影响作者的观点。
网友补充:
葛长银(财税专家,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增值税新条例已把“自然灾害损失”从非正常损失中删除,即认同自然灾害损失为合理损耗,进项税金不用转出。
新浪网友:你文章中关于食品、药品过期损失问题,总局对安徽国税局已有批复,应认定为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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