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服务**商应该怎么缴税?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2-14
  T同学就职的J公司是一家从事工业设计的专业化公司,已经成立多年,在业内也有了一定的知名度。J公司为客户提供设计服务,有时候需要请境外的供应商协助完成,而境外供应商会根据业务情况来决定派其员工或专家来境内协助J公司完成该项业务。由于境外供应商对境内的税法完全不了解,因此在与J公司洽谈服务价格时一般都约定税后价格,即该业务在境内需代扣代缴的税金均由J公司来承担。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计算起来相对方便,而营改增后,作为财务负责人的T同学头痛了:该怎么计算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
  为中国企业提供设计服务,需在境内缴纳增值税,由接受服务的J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6%及附加税这是毋庸置疑的。而该境外公司是否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需区别三种情况来判断。
  关于代扣代缴增值税,有学生问我,他们是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开票就缴纳3%的增值税,那么他们代扣境外供应商的增值税,是否也按照3%的征收率来代扣代缴?答案是否定的。请与境外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小规模纳税人一定要注意,在与境外有业务往来时,代扣代缴适用的税率只看该境外供应商提供服务所属税目适用的税率,而不看代扣代缴人本身是否是一般纳税人。简而言之,如果其提供的是设计服务,而设计服务的税率是6%,就不管接受服务的境内企业是否是一般纳税人,直接按6%代扣代缴增值税,别忘记还有附加税哦。
  而境外供应商为境内J公司提供设计服务,是否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根据其提供设计服务的劳务发生地来区别成为三种情况分别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国现行税法的规定,该境外供应商为中国境内客户J公司提供设计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设计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即该境外供应商不派员工进入中国境内,只是通过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在境外提供设计服务,则不必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该境外供应商为J公司提供设计服务时,派员工来境内完成全部工作,即该设计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则应该将其全部服务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该境外供应商虽然派员工来境内,但只是做背景调查、资料收集等工作,设计业务部分在境外完成,则应该判定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只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设计服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这个境内外收入的划分需要有一定的客观依据,为了避免部分企业逃避在境内的纳税义务,我国税法还规定:如果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该境外供应商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果该境外供应商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则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将其全部的设计服务收入结合该行业核定利润率在我国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T同学问:如果其境外供应商经过测算有35%的工作量在中国境内完成,我们需要怎么来计算他们的企业所得税?
  用T公司的案例来做个说明。该公司境外供应商(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为其提供合同总金额为60万元的设计服务,其中35%的设计业务在境内完成,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T公司需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附加税省略)为:60/(1+6%)×6%=3.4万元。假设税务机关核定本项服务利润率为20%,则该境外供应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60-3.4)×35%×20%×25%=0.99万元。若该业务全部在境内完成,则该境外供应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60-3.4)×20%×25%=2.83万元。
  由此可见,境外企业如何提供服务、在哪里提供服务,最终会影响到其在中国境内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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