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范围与条件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2-20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业务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临时存款账户,主要是针对不同社会主体的不同经营活动的临时结算需要而开立的账户。《账户管理办法》以及《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实际是扩大了临时存款账户使用对象的范围,如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临时机构、建筑施工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公司的注册验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都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以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条件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棱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县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出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
  (5)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九的批文。
  (6) 增资验资资金,应当出具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上述第(2)、(3)、(6)种情形,存款人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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