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类型及处理方法列举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3-24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用于内部应用)
  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生产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元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755
  贷:原材料 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255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 1170
  贷:原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170
 
  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内部应用)
  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34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 23400
  贷: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3400
 
  四、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常损失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零售商业企业A柜组在月末盘点时,发现短缺某种商品价值400元(不含增值税),原因待查,根据上月的该种商品进销差率15%计算,调整有关帐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40
  商品进销差价 60
  贷:库存商品 400
  短缺商品经查属营业员的过失,营业员应负赔偿责任。经查,短缺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元,其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398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58
  *9种情况 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
  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因此,当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1]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4000+4000×17%) 4680
  贷:原材料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
  借:在建工程(5000+5000×17%) 5850
  贷:原材料 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
  第二种情况 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
  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在这种情况下,货物虽然没有增值,但其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由于货物已经离开企业,其价值已经实现,尽管没有作为销售处理,但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确认销项税额。
  第三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尽管货物没有离开企业,但其价值有增值,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四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况下,货物有增值,且已经离开企业,价值已经实现,因此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A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产品成本为57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6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67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17%) 10200
  如果上述产品不是在建工程领用,而是由福利部门领用,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 67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17%) 10200
  如果上述产品是用于对外投资、捐赠等,也需要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运用分析
 
  概述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比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其价值同样为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举例
  [例3]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775
  贷:原材料 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500×17%) 1275
  又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库存商品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7%) 3400
  如果上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生产成本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7%) 3400
  企业平销返利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举例
  [例4]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0月从另一纳税人处购得商品10000件,每件10元,合计货款100000元,税金17000元。供货方按10%进行返利,并用现金形式支付。
  A企业购入商品时,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A企业在收到返利时,会计账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若结算后收到返利则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增值税退税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举例
  [例5]A企业1月份购进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合计11700元;该批商品全部外销,售价16000元。经计算,当期免抵税额900元,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假设为8500元),其余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借:银行存款 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9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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