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会计政策变更的一般处理方法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4-28
中期会计政策变更的一般处理方法
  一般情况下,中期会计政策变更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要求,对以前年度比较中期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这些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进行追溯调整;同时,涉及本会计年度内会计政策变更以前各中期会计报表相关项日数字的,也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和可比中期会计报表期间一贯采用。反之,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以及不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会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也应当说明理由。
  企业中期财务报告中应披露下列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
  (1)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的累积影响数,包括对比较中期会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数及以前年度可比巾期损益的影响数;
  (2)会计政策变更对变更中期、年初至变更中期末损益的影响数;
  (3)会计政策变更对当年度会计政策变更前各中期损益的影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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