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出纳:纳税申报
一、概念解释
1.正常纳税申报的内容
(1)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15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证明,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供的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2.全面纳税申报的内容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从办理税务登记起,不论有无经营收入、是否亏损,或是享受减免税,都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这就是全面纳税申报。
全面纳税申报的内容如下表所示。
申报内容 | 具体说明 |
正常申报 | 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向税务局(所)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表以及报送的其他有关纳税资料 |
减免申报 | 按税法规定可享受并经批准减免的纳税人,仍应按照规定申报减免税期经营状况,减免税种和减免税税额,减免性质及批准免税文号,并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
零申报 | 当期达不到起征点或当期没有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如无经营收入或亏损),也需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 |
定期定额申报 |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按期主动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请表,提供实际经营情况及有关资料 |
延期申报 | 按税法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同意可以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批准其延期后,也应按照规定申报,具体内容包括延期税种、延期税额、有关批准延期申报文号和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
此外,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法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及其有关资料 |
三、业务要点
1.纳税申报材料
2.纳税申报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目前,纳税申报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报方式 | 具体说明 |
直接申报 | 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自行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是一种传统的申报方式 |
邮寄申报 | 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同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同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的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纳税人采用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的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审计申报日期 |
数据电文 | 数据电文是指经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例如,目前纳税人的网上申报的,就是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一种形式。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
除以上方式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
3.纳税申报期限
申报方式 | 具体说明 | |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 |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具体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至10日内申报并结清上月税款 | |
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 |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具体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 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至10日内申报并结清上月税款 |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 |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 |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 ||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 ||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 ||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税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 | 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 |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 ||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 ||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
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 ||
代扣代缴申报期限 |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
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 ||
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
三、应用实务
1.纳税人账簿的设立
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其中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纳税人账簿设立的具体要求如下表所示。
设立要求 | 具体说明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其中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 |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市)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黏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
账簿应用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对于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所得的,其电子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但应按期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对于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地反映其收入、所得的,应当建立总账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
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备案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 |
2.纳税人账簿的保管
(1)会计人员在年度结束后,应将各种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归档保管。
(2)纳税人的账簿(包括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会计凭证、报表和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除另有规定外,保存10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3)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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