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知识之民事诉讼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9-21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9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9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9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以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五)判决和执行
  1.判决。
  当事人不服法院*9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9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2.执行。
  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高顿网校温馨提示:高顿网校为您提供权威、专业的初级实务、高级实务、税务处理、技能拓展、全面会计实务等资讯。在线会计实务试题,每天免费直播上课,更多精品网课免费试听。高顿网校会计实务频道为大家提供大量的会计入门基础知识,对会计从业人员非常有参考价值。
会计实务精彩推荐:2015年初级会计实务知识详解会计人必看知识!如何做会计报表财会专家解读:会计电算化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会计实务 > 初级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