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知识:留置权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9-21
  一、留置权的意义和特征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与该动产有关的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的担保物权。其中债权人称为留置权人;被留置的动产称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特征:
  ①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②留置权以债务人的特定动产为标的物;
  ③留置权的产生以债权人依债而占有留置财产为前提;
  ④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 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⑤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1)须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能够充分此条件的主要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承揽合同;
  (2)须债权的发生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 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下列情形,不成立留置权:
  ①留置违反公序良俗,如扣留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
  ②留置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如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在发运地留置货物;
  ③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留置 财产的。
  二、留置权的效力
  凡与留置财产有牵连关系而生的债权,均得为留置权担保的范围。
  包括原债权及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行留置权的费用、保管留置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
  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及于留置财产本身、留置财产之从物、孽息、留置财产因灭失所得之赔偿金。
  留置权人的权利:
  ①留置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②收取留置财产所生的擎息,以充抵债权;
  ③留置标的物所支出必要费用的求偿权;
  ④变价处分权,即变卖留置财产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义务:
  ①妥善保管留置财产;
  ②催告义务,留置权人变价处分权的行使须先行催告,未经催告,不得径行变卖留置财产,催告期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当不少于2个月;
  ③留置财产返还 义务。
  三、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债权消灭;留置权实现;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物灭失;债务人另行提出担保。
  高顿网校温馨提示:高顿网校为您提供权威、专业的初级实务、高级实务、税务处理、技能拓展、全面会计实务等资讯。在线会计实务试题,每天免费直播上课,更多精品网课免费试听。高顿网校会计实务频道为大家提供大量的会计入门基础知识,对会计从业人员非常有参考价值。
会计实务精彩推荐:2015年初级会计实务知识详解会计人必看知识!如何做会计报表财会专家解读:会计电算化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会计实务 > 初级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