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知识:填写借条的五大事项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0-30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那么,填写借条的时候,该注意哪些事项呢?借条是否能用欠条代替?它们的区别又是什么呢?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对于很多初学会计的人来说,借条与欠条是一样的,借条应该可以用欠条代替。其实这是不对的,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广义上欠条包括借条,借条是单纯的借款,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可以是买卖、赔偿、不当得利等原因而产生,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两者诉讼时效的计算也不一样。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
  二、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对于很多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关系不错,所以在利息只在口头约定,没有写入借条中。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要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但是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要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五、要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g)”,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所以,在填写借条的时候,尽量把借款的信息写全,要考虑周全。千万不要因为与出借人或借款人关系要好,就省略了一些重要细节。如果哪天因借款信息书写不详吃了亏,你将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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