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金采购的有关规定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1-09
  按规定,各单位派人到外地采购,应按银行结算办法规定通过银行将款项汇往采购地点,接受采购地银行管理与监督,不准携带现金直接到外地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的形式套取现金。按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携带现金进行采购的,应由开户单位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并开具有关证明后便可携带现金到外地采购。
  按照规定,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的货款,应当通过银行以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可以通过银行以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另外,按照规定,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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