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会计资料承诺制的依据是什么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2-04
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填写会计资料《承诺书》,这种行政行为有其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主要法律依据是:
1.审计机关依法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计资料。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填写会计资料《承诺书》,是审计机关行使这种权力的一种具体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1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定、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包括被审计单位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帐户的情况、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力、理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等。”
2.被审计单位财务主管领导人、会计人员填写并向审计机关提供会计资料《承诺书》是应尽的一项义务,是依法负责的行政行为,亦有其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针对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并保证如实地提供会计资料作出了明确规定,其第4条规定:“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第20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3.被审计单位若不如实提供其会计资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7条规定:“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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