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托人(清算组)会计的账务处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2-04
企业宣告破产后,受托人(清算组)接管债务企业的资产,并负责处理这些资产,直接破半法院解除其责任为止。从接管资产起,受托人(清算组)就产生了受托责任。在控制债务企业的资产时,受托人(清算组)的监督下继续沿用旧账册。企业改组期间继续营业的重整案件,继续沿用旧账,使用原会计制度较为恰当。
如果沿用旧账册,就应按照“受托资产=受托权益”这一等式记录破产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业务。资产应按原账面价值记录,而不是按预计可变现价值记录,这是因为在提出申请时可变现价值的估计存在着主观性。
账上不用资产抵消账户,因为资产抵消账户在清算案件中不具有意义,而且应尽量简化账户记录。
在承担了监督财产的责任后,受托人(清算组)应设置清算损益账户反映破产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利得、损失及清算费用;由受托人(清算组)发现的任何未记录资产或负债也记入该账户。
为了区分接管财产时所包括的原始资产负债与受托期间所取得的资产及发生的负债,(受托人)清算组在受托期间所取得的资产及发生的负债应加上“新”字,以资区别。
若清算期较长,受托人(清算组)应定期向法院提交现金收支表、受手权益变动表(不得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等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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