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得假发票的后果及处理内容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2-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3]157号)
  第四十三条 发票的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或没收非法所得款额在一千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自行决定。
  第四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法规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二)取得不符合法规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四)自选填开发票入账;
  (五)其他未按法规取得发票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
  一、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如果贵公司取得的国税商业销售发票、地税的广告业专用发票无法鉴别,可提请受理税务机关鉴定。如果作为费用列支的发票查核时被认定为假发票,那么除了存在被罚款的风险,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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