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业总分包合同的主要涉税风险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2-23
(一)总分包间差额抵扣营业税的风险分析
在建筑业总分包间差额抵扣营业税的风险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
(1)建筑工程的转包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基于这些政策法律规定,在建筑工程总分包之间,如果总承包方把工程转包给个人还是建筑企业(无论有五建筑资质),则总承包方必须全额缴纳营业税,而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
(2)总承包人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同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4号令)第八条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是违法分包。”根据以上政策法律规定,如果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必须全额缴纳营业税,而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3)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总分包之间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基于此规定,总分包之间差额抵扣营业税,只限于建筑工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49号)第二条的规定,所谓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因此,如果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总承包方把其中的部分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分包给其他人(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都不能享受差额抵扣营业税的税收待遇。
(4)总包人没有履行抵扣营业税的法定申报程序,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为了抵扣营业税,总承包人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定申报程序。概而言之,主要符合以下申报程序:分包人必须向总包人开具建安发票,而且总承包人必须向建筑劳务所在地地税局提供分包人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分包额除以总包额小于5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基于此规定,一个建筑工程的主体工程在总工程中一定超过50%,有的地方税务局在审查总分包时,如果总包只做工程的一小部分,则认定为总包发生转包行为,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另外,总承包人必须持总分包合同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备案登记,并且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申报纳税。
(二)总分包之间的配合费和违约金的税务风险
总分包之间的配合费和违约金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在,总包向分包收取的配合费和违约金以及分包向总包收取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具体分述如下:
(1)总包向分包收取配合费用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在实践中,总包为了促使分包方按照总包的要求及时按质按时完成工程,必须到分包所负责的工程现场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服务,从而需要向分包方收取一定的配合费用或者管理费用,在总包与分包人结算工程款时进行扣除。对总包向分包收取的配合费用到底要不要申报缴纳营业税?如果要申报缴纳营业税,是按建造业3%申报还是按照非建筑业5%申报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基于此规定,总包向分包指导、监督和管理服务而收取的配合费用或收取的“形式上是配合费用,实质上好处费用(在实践中,由于”潜规则“的存在,总包根本没有给分包提供管理性的服务,但必须向分包人收取配合费用,实质上是分包给予总包的”好处费“,一般在总包与分包人结算工程款是进行扣除。),必须申报缴纳营业税。由于总包是接受分包的建筑劳务,既总包是劳务的接受方,总包向分包收取或在与分包工程结算时扣下的配合费用不是”价外费用。“因此,总包向分包收取的配合费用应该按照5%申报缴纳营业税。
(2)总包向分包收取的违约金或分包向总包收取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为了规范和约束总分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总分包合同往往有违约金条款。这种违约金要不要申报缴纳营业税,要从两方面来分析:
*9,因分包方没有按照安全作业的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总包必须向分包方收取安全作业违约金,不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也不需要向分包人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劳务提供方而不是劳务的接受方。在总分合同之间,总包是建筑劳务的接受方,分包是建筑劳务的提供方,因此,总包必须向分包方收取安全作业违约金,不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为什么不需要向分包不需要开发票呢?因为,总包收取分包人的违约金不申报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需要开发票。只要总包给分包开收据和总分包间的分包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分包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支付给总包的违约金。
第二,因总包违约,分包向总包收取的违约金要申报缴纳营业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基于此规定,分包人向总包收取的违约金是分包人向总包结算工程款时,收取工程款的价外费用,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并向总包开具建筑业的发票。
(三)总分包之间的材料领用的税务风险
为了节约成本,保证工程质量,总包在包工包料的情况下,工程中的主要建筑材料或主体建材都是由总包统一购买,辅料由分包方自己采购。在这种情况下,总分包签定的总分包合同中,合同中会确定总包发给分包方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的数量、型号和种类,在与分包进行工程结算时,总包会在工程款中扣下总包发给分包使用或分包领用的建筑材料款。
总分包之间的材料领用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为:分包人从总包人领用的建筑材料是由总包采购的,并且含在总分包合同中和总包与分包的工程结算价中,分包方没有按照结算价给予总包开具建筑业发票而是只针对劳务部分给总包开具建安发票,结果少申报缴纳了营业税,构成漏税的风险。
例如,甲乙签定了一份总分包合同,分包额为100万元,其中这100万元分包额中,含有分包人从总包人领用主建筑材料50万元,和50万元建筑劳务款,这50万元的主建筑材料是由总承包方负责采购,并发给分包人用于工程建设,则在总包与分包进行工程结算时,结算价为100万元,分包人只向总包人开具50万元的建安发票,而不是100万的建安发票。则其中的50万元主建筑材料少申报缴纳了营业税,正确的做法是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因为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条款中的“纳税人”不仅指总承包方而且指分包方。基于此规定,本案例中的分包不向针对50万元材料缴纳营业税,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9,总分包在签定分包合同时,不能包总包购买的50万元主建筑材料含在分包合同中。即总包与分包只签定纯清包工的建筑劳务合同(分包方只购买辅料)。
第二,总包采购建筑材料,再发给分包使用。
第三,总包与分包进行工程结算时,不能把分包方从总包方领用的建筑材料款算在内。
(四)总包方代替分包方扣缴营业税的税收风险
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已经取消了总包是分包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也就是说,总分包之间在平常的业务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总包代替分包人扣缴营业税;另一种情况是分包人自己作为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向总包开具建安发票,让总包进行营业税的抵扣。
总包方代替分包方扣缴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总包已经代分包人扣缴了营业税,总包给分包人结算工程款时,总包还得向分包人索取建安发票,结果使分包人多缴纳了营业税,或者说分包人对分包额重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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