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退回和折让的会计处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2-23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退回是指销售开发产品以后,由于开发产品质量等不符合购销合同的规定,买方要求将其全部或部分开发产品退给卖方的事项。
销售折让是销售开发产品以后,由于开发产品的质量等原因,买方要求在价格上给予减让的事项。
在发生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的情况下,应按退回产品的价款或折让的金额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由于收入的减少,相关税金也要同时减少。对于销售退回,在冲减销售收入的同时还要冲减相关的销售成本.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给甲单位商品房5套,每套建筑面积70平米,共350平方米。商品房实际成本每平米1400元,买卖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规定,每平方米售价2000元,共计700 000元,购买单位先支付30%的购房定金,其余款项于商品房交付使用3个月后一次付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其中1套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甲单位要求退货,其余4套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甲单位提出要求折让。经双方协商同意后,1套作为退回处理,其余4套商品房按全部价款的5%给予折让。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收到购房定金时:
借:银行存款           210 000
贷:预收账款——甲单位      210 000
2.交付商品房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甲单位      490000
预收账款——甲单位      2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 700000
同时结转商品房销售成本:
5套商品房实际成本为:1400×350=490 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  490 000
贷:开发产品——房屋         490 000
3.发生销售退回和折让时:
退回的1套商品房价款为70×2000=140000(元)
其余4套销售折让金额为:70×4×2000×5%=28000(元)
销售退回的价款和销售折让的金额应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   168 000
贷:应收账款——甲单位         168 000
同时收回1套商品房,冲减销售成本:
1套商品房实际成本为:1400×70=98000(元)
借:开发产品——房屋           98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    98000
(注:因为销售收入的减少,当期相关税费也自然减少,所以,如果原来如尚未确认税费,则期末自然按减少后的收入确认税费,所以对税费不需单独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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