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商家“拼拼拼”再创记录 电子商务涉及哪些税
来源:
高顿网校
2016-03-04
时钟定格在2015年11月11日24时,天猫第七个“双11”全球狂欢节交易额达到912.17亿元,再创新的世界纪录。数据表明,这不仅是消费者用“买买买”来表达自己购物的疯狂之夜,更是商家“拼拼拼”拼出的“蛮拼”之夜。狂欢之后,让我们一起来盘点一下,电子商务涉及的主要税收问题。
现行政策规定,电子商务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涉外税收等,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早已经引起各级税务部门的高度重视,同样也引起了广大电商的重视。从目前电商销售形式及交易流程来看,一般采取预售方式较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有:
增值税。对于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针对电商预售货物的特点,它与销售货物又有所不同,因此,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结合会计法规以及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考量。
消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对预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量: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对预售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在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下,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实行预收账款,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来说,其收入确认时间大致可分为2类:
1.销售货物,以发出商品时间为纳税人确认收入时间;
2.提供劳务,如果不跨纳税期,纳税人确认收入时间为提供劳务终了时;如果跨纳税期,一般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出口退税。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电子商务出口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及会计处理办法,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分为以下若干种情形:
1.先付款后发货,有第三方担保
*9种情形,先付款后发货,有第三方担保、正常交易。其交易流程为“网店订单→在线付款至担保方→发货→确认收货→担保方清算货款”,在初次提交订单、在线付款至担保方时不做销售处理,即使发货仍未能确认能否成交,亦不确认收入和成本,在购货方确认收货、交易成功时确认收入和成本,纳税义务发生。
第二种情形,先付款后发货,有第三方担保、因拒收须重新发货的交易。其交易流程为“网店订单→在线付款至担保方→发货→拒收退回→重新发货→确认收货→担保方清算货款”,在初次提交订单、在线付款至担保方时不做销售处理,即使发货仍未能确认能否成交,亦不确认收入和成本,拒收退回后重新发货,再次发货仍未能确定能否成交,亦不能确认收入和成本,在购货方确认收货、交易成功时确认收入和成本,纳税义务发生。
第三种情形,先付款后发货,有第三方担保、被拒收并取消交易。其交易流程为“网店订单→在线付款至担保方→发货→拒收退回→担保方退款”,在初次提交订单、在线付款至担保方时不做销售处理,即使发货仍未能确认能否成交,亦不确认收入和成本,拒收退回后担保方退款,款项未流入企业,不发生纳税义务。
第四种情形,先付款后发货,有第三方担保、付款后即反悔而取消交易。其交易流程为“网店订单→在线付款至担保方→担保方退款”,在初次提交订单、在线付款至担保方时不做销售处理,担保方退款后,款项未流入企业,不发生纳税义务。
2.先付款后发货、无第三方担保
第五种情形,先付款后发货,无第三方担保、正常交易。其交易流程为“网店订单→在线付款直接到账→发货→确认收货”,在初次提交订单不做销售处理,在线付款到帐时先作预收帐款处理,即使发货仍未能确认能否成交,亦不确认收入和成本,在购货方确认收货、交易成功时确认收入和成本,纳税义务发生。
第六种情形,先付款后发货,无第三方担保、因拒收须重新发货的交易。其交易流程为“网店订单→在线付款直接到账→发货→拒收退回→重新发货→确认收货”,在初次提交订单、在线付款到帐时先作预收帐款处理,即使发货仍未能确认能否成交,亦不确认收入和成本,拒收退回后重新发货,再次发货仍未能确定能否成交,亦不能确认收入和成本,在购货方确认收货、交易成功时确认收入和成本,纳税义务发生。
第七种情形,先付款后发货,无第三方担保、被拒收并取消交易。其交易流程为“网店订单→在线付款直接到账→发货→拒收退回→退款”,在初次提交订单、在线付款到帐时先作预收帐款处理,即使发货仍未能确定能否成交,亦不确认收入和成本,拒收退回、退款取消交易,款项未流入企业,不发生纳税义务。
第八种情形,先付款后发货,无第三方担保、付款后即反悔取消交易。其交易流程为“网店订单→在线付款直接到账→退款”,在初次提交订单、在线付款时先作预收帐款处理,退款取消交易,款项未流入企业,不发生纳税义务。
3.先发货后付款
第九种情形,先发货后付款,正常交易。其交易流程为“网店订单→发货→确认收货和收款”,在初次提交订单、货到付款先发货时,不能确认交易是否成功,不做销售处理,在购货方确认收货并支付款项时,确认收入和成本,纳税义务发生。
第十种情形,先发货后付款,因拒收须重新发货的交易。其交易流程为“网店订单→发货→拒收退回→重新发货→确认收货和收款”,在初次提交订单、货到付款先发货时,不能确认交易是否成功,不做销售处理,在拒收退回、重新发货时仍不做销售处理,在购货方确认收货并支付款项时,确认收入和成本,纳税义务发生。
第十一种情形,先发货后付款,被拒收并取消交易。其交易流程为“网店订单→发货→拒收退回取消交易”,在初次提交订单、发货时,不能确认交易是否成功,不做销售处理,拒收退回、取消交易,不发生纳税义务。
4.退货换货、退货退款
第十二种情形,受理已成交后的换货。其交易流程为“已成交后退回货品→换货发货”, 成交后要求换货收到退货时,应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冲减收入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在换货发货、按原退货金额确认换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
第十三种情形,受理已成交后的退货并退款。其交易流程为“已成交后退回货品→退款”, 成交后收到退回货品时,应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冲减收入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等,不发生纳税义务。
电子商务进出口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从2014年8月1日起,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在运载电子商务进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电子商务出境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装货24小时前,按照已向海关发送的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如实填制《货物清单》,逐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个人进出境物品,应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填制《物品清单》,逐票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电子商务企业在以《货物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并提交相关许可证件;在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时,无需再次办理相关征免税手续及提交许可证件。
个人在以《物品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属于进出境管制的物品,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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