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统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法律责任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8-07
  各位报考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是否知道统计从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统计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时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吗?下面高顿网校小编将为考生们带来法律发面的规章制度。
 
  法律责任
  一、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并给予批评教育。
  四、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高顿网校小编温馨提醒:统计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员工工作手则来执行工作,不要做违规违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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