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考生进来看一下:哪些统计行为属于违法的?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7-07
  2014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临近,许多考生现在就准备复习了,那么怎样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备考?下面高顿网校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考试有帮助,祝大家考试顺利!
 
  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一)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行为
  基本特点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主观上有过错就可以认定;过错类型是做出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区别于第六条)
  前提是要求必须合法;常用催报方式:电话、文书、网络。上报期限届满前的善意提醒不属催报;构成催报未报的前提是两次都未按时提供资料,且*9次后有催报。催报后报了属迟报归第六条。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答复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期限届满后是否答复不影响违法行为成立。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拒绝非政府调查,如一般商业调查不构成此违法行为。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相关证明和资料只要是检查、调查所需的资料均包括,如会计、人事、生产运行等资料。
 
  (六)迟报统计资料(对比第二条)
  同时满足:
  ①已上报
  ②上报时间晚于初次规定期限(但在催报规定期限届满之前)。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应当按照部门规章、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
 
  (八)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违法行为主体是:单位或个人,但该主体不一定是制作虚假资料主体,要求他人编造资料也属于。
  虚假统计资料与获得荣誉、利益或职务晋升必须有因果关系。
 
  (九)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地方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擅自修改
 
  (十)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地方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没有事实依据,主观臆测捏造不真实的数据。
 
  (十一)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地方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强令、授意、胁迫要求单位或个人伪造篡改。
 
  (十二)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
  地方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采取撤职、降级、调岗、经济处罚等方式打击。
 
  (十三)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地方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工作疏失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立即纠正。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
  特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
 
  (十五)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特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
  特征:
  ①伪造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
  ②篡改是非法修改,表现形式:程序不合法、内容不合法。
 
  (十六)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特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强令、授意、胁迫、诱导。
 
  (十七)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特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不如实、不及时、不完整或拒报。
 
  (十八)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特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不按国家规定权限和程序发布。
 
  (十九)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识别或者推断单个
  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特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
 
  (二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损毁、灭失
  特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
 
  (二十一)泄露国家秘密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不论以何种方式泄露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均构成统计违法行为。
 
  (二十二)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
  作为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调查,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二十三)违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严重失实的数据未发现或不及时纠正。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拖延或拒绝报送资料,不履行职责核实不实数据。
 
  (二十四)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统计工作;《证书》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处理、使用与管理中违反。
 
  (二十五)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与被检查对象,影响统计执法检查正常开展的行为。
 
  (二十六)违反《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依法持有调查证的统计调查人员违反。
 
  (二十七)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进行涉外调查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在涉外调查中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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