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工作人员在执行统计工作时需要注意的统计行政法规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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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行政法规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行政法规是国家*6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是统计行政法规,于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0年6月2日由国务院批准做出*9次修订,2000年6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其作了第二次修改。
  在整个统计法律制度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
  我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
  还有一种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由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此类文件统称为法规性文件。如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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