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师政策法规全面解读:第五章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8-28
  下面是统计师的政策法规介绍,请考生们仔细阅读。在工作中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9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9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9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顿网校小编赠言:岁月可以赢去我们的生命,却赢不去我们一路留下的欢声笑语,我们的祝福,无尽的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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