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流动资产项目都没有“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了,改成了“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你的理解是对的,这是因为新准则对金融资产进行了重新分类。
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 held-to-maturity securities,HTM securities)是指企业打算并且能够持有到期的债权证券。如果这些证券在一年或企业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到期,那么它们应在流动资产中列报;如果到期时间超过一年或一年以上的一个营业周期,那么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在长期资产中列报。所有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购入时都要以成本入账利息收入则要在赚得时入账。 2017年,财政部新公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不再使用本科目。
如何界定持有至到期投资
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都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一年以内)的债券投资,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也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企业不能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1)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如果企业管理层决定将某项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则在该金融资产未到期前,不能随意地改变其“最初意图”。也就是说,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应当是明确的。
持有至到期投资提前处置的情况
企业将某项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后,可能会发生到期前将该金融资产予以处置或重分类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通常表明企业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意图。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予以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内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则企业在处置或者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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