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发布
中国证券业协会4月23日发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办法》共八章18条,主要内容包括了对发行人备案登记的要求,具体来看:《办法》明确备案登记应当包括发行人、债券发行、中介机构和债券持有人保护相关安排信息;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关于报备信息内容需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销售符合适当性要求的承诺;承销机构对项目承接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承诺。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提交的备案材料,涉及发行人商业秘密或可能对募集资金使用产生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可对备案材料进行保密处理,并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办法》同时要求,拟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证协报送备案登记表。拟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或持有到期不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备案登记表;在报送备案登记的同时,还需要附加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担保合同、担保函等增信措施证明文件(如有)、受托管理协议等9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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