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如汽车制造厂基于合法制造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因素而导致物权变动,不经登记或交付即可直接生效。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虽然不经公示即能生效,但毕竟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不符,为维护交易的安全,法律通常对物权取得人的处分权进行一定的限制。我国《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该类物权变动主要有以下特点:
1、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并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原因,例如征收、继承和法院判决等事实而产生,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就会发生物权变动,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必须有特定的事实或者事实行为发生。这些事实或者事实行为包括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和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
3、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作为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可以使人们通过外部察知的方式了解物权的变动状况,从而保护了交易的安全。但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进行登记便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为导致物权非基于法律行为变动的事实发生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公示效果,尤其是因为政府征收、法院判决等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甚至比物权公示的效果还要强,当事人因此取得的物权能够满足物权排他性的要求,因而可以不经公示直接生效。
4、此种物权变动现象是物权变动的例外。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物权变动的主要类型,是商品流通最重要、最常见的表现形式,而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只是物权变动的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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