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或者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构成垄断协议的要件有以下三点:
(一)协议或者协同行为由多个独立主体构成;
(二)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
(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垄断的后果。
特征
一是实施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二是共同或者联合实施;
三是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
前些年部分家电生产企业共同形成的“价格联盟”,就属于固定价格的垄断协议。
豁免制度
《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
可以被豁免的垄断协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 [2] 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为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豁免的条件
属于上述情形前五项的,不适用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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