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备案的含义是为了享受到免征某项税种的优惠政策,需要在主管机关进行相应资料的认定确认工作。增值税的免税项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3】106号
财税(2010)64号《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操作指南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刚公告2013年第22号
备案机关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技术合同认定
商务委员会:技术进出口登记
国家税务局:退、免税备案
免税备案提交材料的要点有哪些?
RTF:备案审核关注点在合同,所以RTF专家提示与外方的合同拟定时,除了考虑合同双方,一定要充分考虑主管机关对合同认定的考察情况(详见百度百科“技术合同认定”一文);另外无论您是退税还是免税,合同、收入、银行进账,相应的税金一定要清晰且对应;税局受理退税或者免税的前提一定是经由第三方(商务或者技术市场)备案认可后,为了最好的风险控制,RTF专家提示您,一定要先完成备案再办理退税或者免税的认定
营改增之前ITO,BPO,KPO所享受免税的企业是否可以顺延继续享受增值税免税
RTF:依据财税【2013】 37号文,附件一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可以确定,原64号文中的“ITO、BPO”对应37号文中提及的“信息技术服务”,而原“KPO”对应“研发和技术服务”,二者均属于现代服务业。国税总局【2013】 52号文中提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可免征增值税。
时间上的重点提示:纳税人提供符合免税规定的跨境服务,已进行免税申报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之前按照规定补办免税备案手续;在2014年3月31日之前未按照规定补办免税备案手的,应予征收增值税;对2014年3月31日之后按照规定补办免税备案手续的,其已经征收的增值税,可以申请退税或者递减以后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在2012年9月1日至公告发布之前,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税或者递减以后的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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